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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0-03-25 10:33:28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津党厅〔2014〕29号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

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财产,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如何管好用好农村集体“三资”,一直是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农村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近年来,市有关部门和涉农区县在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资产资源底数不清、侵占农村集体“三资”、恶意干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时有发生,等等。这些问题侵害了农村集体和群众利益,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举措。市有关部门和涉农区县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强督导,切实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用改革创新理念、切实有效举措和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努力做到全过程全范围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贪腐行为,促进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坚持农民受益,切实让农民群众享受到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成果。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坚持打基础、利长远工作标准,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管用为原则,认真梳理和修改完善现有制度,针对制度“盲区”抓紧制定相应措施,弥补管理漏洞,健全制度体系,形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着力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底数。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查专项工程,对村集体所有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摸清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营情况,分类建立登记台账,为监督管理工作打好基础。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决策、监督职能,及时、全面地向村民公开清查核实过程和“三资”清查结果。

 (三)全面加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工作。以实现全过程全范围监督管理为目标,大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代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已建成的要充实人员力量,提高监管水平;尚未建成的要抓紧建设,尽快建成。加大投入,健全网络,完善制度,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的信息化监督管理。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督促“三资”代理中心认真履行职责。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与乡镇农经站合署办公,其人员可以由乡镇农经人员兼任或公开招聘。

 (四)严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都要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要充分发挥公开交易平台作用,按照服务基层、方便群众原则,利用现代网络建立健全区县分支机构,确保公开交易顺利推进。对恶意干扰集体资产资源和招投标发包以及强抢工程项目等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为公开公平交易创造良好环境。

 (五)切实加强对村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涉农乡镇内部审计机构,完善村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将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通过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和村干部离任审计等方式,加强对村干部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审计要以三年为一周期覆盖全部村集体经济组织。离任审计要坚持离任必审、即离即审、审必公开原则,重点针对主要村干部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四、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主体责任。涉农区县政府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抓好各项监督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把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区县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机制。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农委是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组织推动的责任;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市民政局要依法推动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和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级组织部门要做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选拔与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自觉性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能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监督职责,严肃查办农村基层干部侵占集体“三资”案件。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

 (三)健全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系。各区县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4〕3号)要求,抓紧调整理顺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健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提供组织保证。

 (四)加大资金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合理确定各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构运行和人员支出标准,切实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各级财政可安排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项目支出预算,重点保障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和日常维护需要。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宣传培训力度,定期组织基层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向农民群众做好政策法规解读工作,形成依法依规、民主监管的社会氛围。各涉农区县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专项培训,力争用一年时间将所有村主要干部轮训一遍。


上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 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下一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健全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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